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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买“玩具”商家成被告
http://gouwu.sz.bendibao.com/ 本地宝逛街购物 2008年2月28日 来源:本地宝
    一名13岁的孩子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在一家电器城花2600元购买了一台MP4,其母亲发现后将电器城告上法庭要求退货。北京市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,判决电器城退货返还货款。

  据介绍,去年4月30日,一名13岁的孩子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,到电器城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。但此后当他将MP4送往电器城维修时,被母亲宋女士发现。宋女士当即带孩子到电器城要求退货,但遭到对方拒绝。宋女士认为,电器城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,并随后以孩子的名义将电器城告上法院,请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,要求对方退还2600元货款,并公开道歉。

  电器城在法庭上辩称,宋女士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,没有法律依据,且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,应承担全部责任。因此,他们不同意退款。

  法院认为,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二条规定: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而本案中的孩子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,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从其所购MP4价值来看,属数额较大,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(本案中即为孩子的家长),或者征得对方同意;但孩子在购买时并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法定代理人也不追认,因此,孩子的购买行为应为无效。孩子应当将所购MP4返还给电器城,电器城应当退款。但对于宋女士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请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驳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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